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考生守则》的行为者的处罚。
一、考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并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
1.携带无线通讯工具以及规定以外的文具等进入考场者;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或故意在试卷上作各种符号标记者;
3.在考场内随便说话,交头接耳或左顾右盼不听劝阻者;
4.在考试开始铃响前或结束铃响后强行答题者;
5.用规定的蓝、黑墨水的钢笔、铅笔或圆珠笔以外的笔答题或修改涂抹答案者(另有规定除外);
6.坐在他人座位上答题者;
7.其他违反《考生守则》不听劝告者。
二、考生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取消本考次各课程成绩。
1.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或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者;
2.偷看或抄录材料(书籍、笔记、字条等)者;
3.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或故意撕毁试卷者;
4.传递夹带者;
5.本考次连续二次违纪作弊者;
6.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者;
7.其他作弊行为者。
三、考生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除取消本考次各课程成绩外,同时取消档案中所有各科成绩,同时停考两年。
1.偷换或互换答卷者;
2.替考与被替考者;
3.其他串通作弊者。
四、考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第二条规定执行外,同时报请公安部门,按扰乱社会治安处理。
1.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不听警告者;
2.威胁监考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
3.冲击考点、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五、对违纪作弊考生除填写考场记录外,同时填写《违纪考生简况表》存入考生档案。
六、主监考及所有考试工作人员,都要模范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如有玩忽职守、监守自盗、违反纪律,或利用职权泄露国家机密,或袒护、支持、协同作弊,或涂改考生试卷、成绩者,将由省统计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并从严处理。
七、对违纪人员和作弊考生的表现,除按本细则作出处理外,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建议给予必要处分。
八、本细则由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本细则与我省其他有关规定有出入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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