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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及备案


2008-03-26

项目名称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及备案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

  注:本办法所称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据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办理条件   凡省级及中央在闽的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省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的统计调查,以及其他单位跨市地组织的统计调查,均须报省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申报材料   (1)以部门名义发出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公函和《福建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3)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办事流程

   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在上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上增加新的统计调查内容,下同),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转发上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如果不扩大调查范围、也不增加调查内容,可免于办理备案手续,但须将转发上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文件资料及调查内容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部门系统内外的划分,以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为准。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县及县以上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经审批或备案后的统计调查,必须在统计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未标明法定标识的统计调查作非法统计调查处理。法定标识包括:(1)表号(制表机关对所发报表的统一编号);(2)制表机关;(3)批准机关/备案机关;(4)批准文号/备案文号;(5)有效期截止时间。
  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省统计局在收到部门和单位正式申请报告和《福建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时间为准。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福建省统计局设管处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0591-88019308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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