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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由承办机关办理) 二、审核(由承办机关办理) 三、认定 (一)认定标准:基本条件、材料符合受理条件。 (二)岗位责任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项目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及认定程序: 1、按认定标准对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申请材料不符合认定标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审批意见栏目中签署“不予认定”的意见,说明理由。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 3、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标准,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审批意见栏目中签署“认定”意见。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 4、将已经过审查认定程序后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分类存档。其中一份由实施机关留存;另一份交由承办机关存档。 5、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交由承办机关分别告知送达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