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区: | 福州市 |
| 标题: | 第六次人口普查 |
| 内容: | 国务院明确规定人口普查对象不作为处罚对象,为什么地方政府还要罚款? 难道国家规定只是一纸空谈! |
| 处理情况 | |
| 答复: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十三条 规定“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国人普组字[2010]9号)规定:“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