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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部门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07-21

闽统〔2004〕综100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闽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各大企业:

 

  现将《福建省部门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搞好部门统计工作。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部门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整体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对象

 

  考核评比对象为省级部门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工作者。

 

  省级部门统计机构是指省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省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省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人民法院、检察院,中央驻闽单位以及计划单列的厦门市部分行政、企事业单位等内设的履行统计职能的机构。

 

  部门统计工作者是指上述省级部门中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以及向省统计局直报统计数据的省级单位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1、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主要包括综合统计职能的行使、统计人员的配备和培训、持证上岗、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等。

 

  2、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和登记。主要包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登记及其相关的工作。

 

  3、统计调查的实施及资料的报送。主要包括部门和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的组织实施、各类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统计数据的报送、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和备案、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等。

 

  4、统计改革和服务。主要包括部门或部门与省统计局联合开展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及研究、统计分析和其它政府统计工作。

 

  三、部门统计工作考核计分标准

 

  (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25分)

 

  1、领导重视统计工作,为统计工作设置和配备相应的机构、人员、经费和计算机设备等,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依法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5)

 

  2、按时(每年1231日前)报送年度部门统计工作总结(5)

 

  3、制定本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并报省统计局备案(2)

 

  4、部门统计人员具有从事统计工作资格,并相对稳定(一般从事统计工作达2年以上),工作变动时,办清交接手续后再离岗,做到工作不断、资料不乱(3)

 

  5、设置或指定部门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健全、认真履行综合统计职能(5)

 

  6、积极组织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业务培训、统计法律法规培训(2)

 

  7实现统计数据处理手段的现代化和统计信息传输的网络化(3)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和登记(25分)

 

  1、及时到省统计局审批、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基本分8)。发现有未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分。

 

  2、及时到省统计局登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基本分5)。发现有执行国家部委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未到省统计局登记的,不得分。

 

  3、按要求提交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材料(3)

 

  4、按综合统计的制度要求对本部门有关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修改(3)

 

  5、全面、及时地向下布置经省统计局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3)

 

  6、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3)

 

  (三)统计调查的实施及资料的报送与公布(40分)

 

  1、按要求参加省统计局组织的统计工作会议和专业统计会议(4)

 

  2、按要求完成省统计局布置的统计年报、统计定报、普查及其它一次性统计调查等统计报表(10)

 

  3、按《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的要求,向省统计局报送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按时报送统计数据(12);抄送统计数据(4);年度汇编统计资料(4)

 

  5、采取有效措施,实行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3)

 

  6、部门统计调查数据的公布。部门公布统计调查数据时,与其他部门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事先与省统计局协商后,再公布;纯属本部门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省统计局备案(3)

 

  (四)统计改革和服务(10分)

 

  1、积极开展统计分析,为领导提供咨询建议,每篇1分;其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的,每篇2分。

 

  2、积极开展部门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和研究(3)

 

  3、认真完成其它政府统计工作(2)

 

  4、积极与省统计局沟通、协调统计工作(2)

 

  四、考核评比办法和程序

 

  省统计局根据以上考核计分标准对部门统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评比,评出部门统计先进集体和部门统计先进工作者。部门统计先进集体的评比,应综合近两年的考核评分情况,从优胜者中选出。先进工作者考核评比条件:一是积极钻研统计业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参加统计专业和统计法律知识培训,认真学习和运用计算机知识和网络传输技术,不断提高统计业务水平。二是认真贯彻部门和省统计局制定的各项统计报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按《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的要求向省统计局报送、抄报各种统计数据,保证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是积极开展统计分析,进行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为领导提供咨询建议;积极开展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和研究,开拓创新,为推进统计制度方法的改革进程做出贡献。

 

  1、考核时间:上年的121至本年1131日。

 

  2、评比时间:省统计局于次年的12月,对部门统计工作进行评比,评出部门统计先进集体和部门统计先进工作者。

 

  3、考核评比方法:

 

  部门统计先进集体由省统计局对口业务处综合考核评分。

 

  部门统计先进工作者采取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推荐与省统计局对口业务处初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4、考核评比步骤

 

  (1)各部门于每年的1210日前将本部门年度统计工作总结和领导批示复印件报送省统计局对口业务处(见附件)。

 

  (2)省统计局对口业务处根据职能和平时掌握的部门统计工作情况,结合部门年度统计工作总结,对部门统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分。次年在前两年考核的基础上,推荐部门统计先进集体名单,并在征求部门统计主管单位的基础上,推荐部门统计先进工作者候选人,报省统计局综合处。

 

  (3)省统计局综合处对各处室报送的考核评分结果和推荐名单进行综合、初审,拟定部门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初评名单,提交局部门统计先进评比领导小组审定。

 

  (4)被推荐部门和个人分别填写统一制发的《福建省部门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和《福建省部门统计工作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5)省统计局印制和颁发获奖证书。

 

  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数量一般分别掌握在部门总数的10%20%左右。

 

  六、附则

 

  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实行统计违法一票否决制,凡是在评比年限内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部门和个人,一律取消当次的评比资格。

 

  本办法自2004年起开始实行。

 

  本办法由福建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部门与省统计局对口处室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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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与省统计局对口处室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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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时间:200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