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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的通知


2005-07-22

省直各有关部门、直报单位:

 

  2003815省政府召开的全省部门统计工作会议,要求省统计局要“围绕建设福建省统计信息中心这一目标,建立和完善部门统计信息及必要行政记录的报送制度”。为贯彻落实这一会议精神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3]78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统计的整体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的重要意义

 

  部门统计作为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主要信息渠道。当前,我省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关口,更需要政府综合统计总体把握、密切关注经济运行态势,提供准确、科学、及时的统计信息,为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因此,建立省级部门统计数据定期报送制度,从而建立全社会经济信息中心,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对于提高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提升政府宏观调控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和直报单位加强了统计工作,增强了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省委、省政府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统计信息。但是,由于部门统计数据的报送尚未形成制度,存在缺报漏报、重复交叉等问题,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统计信息功能的有效性和整体性的发挥。因此,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和直报单位现有的统计信息资料,建立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是提高部门统计数据时效性,整合统计信息资源,发挥统计信息功能和效率的重要举措,也便于各有关部门和直报单位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单位依法应当向省统计局报送统计数据的情况,更有效地实施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直报单位要从依法统计的角度,充分认识建立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此为契机,强化和规范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为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业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二、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制度所称的统计数据是指各有关部门、各直报单位应向省统计局报送的各类数据和分析,主要包括省统计局以制度形式向各部门、各单位布置的统计调查资料、各部门自行开展的统计调查资料、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部门和直报单位所辖业务的财务资料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和统计分析。

 

  上述内容分为限时报送和非限时报送两部分。

 

  限时报送的统计数据,是指为及时反映我省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状况,需要按时向国家和省政府提供的统计数据和相关分析,其报送时间明确、限时。本制度列出了有关部门及直报单位应限时向省统计局报送的2003年年报和2004年定期统计、财务资料目录。

 

  非限时报送统计数据,是指除限时报送的统计数据之外的其它统计数据和相关分析,包括各部门应向省统计局抄送的统计资料、部门编印的年度综合统计资料、其它有关规定中要求部门报送的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资料等。

 

  本制度的内容每年修订一次。

 

  三、部门统计数据的报送要求

 

  限时报送统计数据的报送时间和方式以本制度规定为准;未列入本制度的限时报送统计数据和临时需要的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和直报单位要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报送;统计分析的报送时间为该分析成文后的5日内。

 

  非限时报送的年度综合统计资料的报送时间为编印完成后的半个月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当年10月份;其它资料以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部门统计数据的报送,按省统计局的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各有关部门、直报单位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统计数据报送方式的网络化。

 

  四、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直报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提供必要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制度的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直报单位综合统计机构和综合统计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综合统计职能,抓好组织落实,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按时报送各项统计数据。自2004年起,将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部门统计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考核评比范围。

 

  二00四年六月日

 

  附件1:《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的说明

 

  附件2: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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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信息:福建省统计局关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结果的通报

 相关附件:

省级部门统计报送目录(发文)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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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时间:200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