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统函〔2006〕18号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征求《福建省
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对部门统计管理,加强部门统计的基础工作,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整体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整体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讨论稿)》,并于3月31日全省部门统计工作座谈会上征求了意见。日前,我们根据会上大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福建省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福建省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认真审阅,并于5月30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给我们。届时,我们将根据各单位的意见进行修改,并提请省政府发文。联系电话:88019308,联系人:统计设计管理处赵忠廉。
附件:福建省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福建省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对部门统计管理,加强部门统计的基础工作,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整体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整体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
1、有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对统计工作重视和支持,把统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
2、统计人员要配备齐,确保统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3、将统计工作经费作为专项列入部门经费计划。
4、制定本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1)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
(2)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管理制度。
(3)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4)统计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5)统计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制度。
(6)统计检查监督和评比考核管理制度。
5、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
(二)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1、设立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履行综合统计职能。
2、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和必要的计算机专业人员,根据需要在其它内部职能机构中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3、统计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掌握必要的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具有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对统计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及分析的能力。
4、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5、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至少2年不变动。
6、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统计人员应取得《普法合格证书》,未取得的统计人员要参加“五五”普法学习。
7、配备持有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宣传贯彻统计法及国家和部门统计制度。
8、要实行统计人员统计继续教育(含计算机人员),每年参加必要的短期脱产统计法和统计业务知识培训。
9、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定和统计科研。
10、按要求参加省统计局组织的统计工作会议。
(三)部门统计调查
1、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
2、统计调查项目的设计符合完整、科学、规范的要求,调查频率适当。
3、统计调查项目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
4、报批统计调查项目所需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5、本部门制定的所有统计调查项目都要经过部门综合统计机构认定和审核,再向省统计局报批。
6、已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按要求及时印发、抄送、存档(包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的存档和省统计局的存档)。
7、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志。
8、不能布置非法统计调查和私自使用其它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9、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
10、统计报表内容完整(含按要求应附加的文字说明)、字迹清晰、工整,盖有公章及有关人员签名。
(四)统计资料
1、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
2、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及时报省统计局备案。
3、与省统计局重复的部门统计数据,以省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4、与省统计局有交叉的统计数据,与省统计局协商。
5、按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及时向省统计局报送有关定期基本统计资料、财务资料和年度综合统计资料(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及行政记录。
6、统计资料立档归卷、保存完整、交接手续完善。
7、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8、严格遵守《统计法》和《保密法》中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规定。
(五)部门统计信息化
1、统计人员每人一台适应工作要求的计算机。
2、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3、建立部门统计数据库。
4、建立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5、实现统计数据的整理、汇总、存储、应用、管理的现代化。
6、实现统计数据的网上传输。
7、为统计机构配备必要的其它计算机设备。
8、设置专职或兼职微机人员
9、在本部门网站上设立统计网页、统计专栏提供信息服务并及时更新。
二、开展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的工作程序
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实行部门自身开展建设整改、部门申报规范化建设材料、统计局组织力量检查、考核确认并发证、复查等程序,具体如下:
(一)部门对照检查
部门根据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内容,开展对照检查。对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和内容,要尽快加快建设步伐。
(二)部门申请
部门对照检查后,认为已达到要求的,提交申请材料以及本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总结及其它相关材料。
(三)省统计局检查确认
省统计局根据部门的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并对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查。对统计工作明显薄弱、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四)颁发证书
经考核或复检,对符合统计工作规范化要求的部门,由省统计局颁发《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
部门规范化建设从2006年7月份开始,至2007年底,取得《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的部门,取得的证书将作为部门统计工作先进单位评比的条件之一,未取得证书的部门,要继续加快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
主题词:部门统计 规范管理 意见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