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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2007-02-28

  为进一步深化对部门统计管理,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的基础工作,提高部门统计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378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今年2月将省统计局制定的《福建省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印发给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闽各单位,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管理办法》共有六章,主要从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部门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资料、部门统计信息化等方面要求各单位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主要内容有:

 

  第一,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统计工作,应设立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负责指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设计;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加强统计研究。

 

  第二、各部门统计调查其内容和范围应该与部门的管理职能相一致,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综合统计机构的调查重复、矛盾,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政府综合统计调查项目涉及部门行业管理需要的统计资料应与部门统计机构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包括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统计资料档案、统计资料交接、统计资料保密等内容。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应按规定报送省统计局。

 

  第四、各部门要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为统计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数据处理设备和网络传输设备,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改善统计人员的技术装备条件。

 

  第五、各部门应加快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步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行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方案,报送省统计局。

 

  第六、省统计局应定期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对各部门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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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时间:200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