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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发文提出加强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


2007-07-02

  福建省政府发文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基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乡镇统计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和规范乡镇基层统计工作作为加强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从源头上抓好统计基础工作。支持和保障乡(镇、街道)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和监督的职权,坚决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安排解决好乡(镇、街道)统计力量、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积极推进乡(镇、街道)统计信息化建设,为统计调查的顺利开展,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提供有效保障。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严格规范乡镇统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负责乡(镇、街道)农业、工业、贸易、人口、投资、劳动工资等统计以及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要负责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审核报送、资料管理、工作考评、学习培训等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规范统计工作流程;要负责管理、协调本乡(镇、街道)所辖单位、村(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对本乡(镇、街道)所辖单位、村(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切实加强乡镇统计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必须依法配备专、兼职统计员,并在专、兼职统计员中选聘一名首席统计员、若干名助理统计员,组成较为稳定的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班子,并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首席统计员和助理统计员由县(市、区)统计部门与人事部门共同考核聘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编制、统计、财政和人事等部门检查指导各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加强村(居)统计队伍建设,村(居)统计员要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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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时间:200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