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是提高统计质量、确保各级党政领导宏观决策准确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深化对企业统计管理,加强和规范企业统计的基础工作,提高企业统计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效率,解决好企业统计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保障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经福建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今年4月印发《福建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给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闽各单位,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管理办法》主要从企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企业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资料、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奖励和处罚等六个方面要求各单位加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
《管理办法》要求,大中型企业应设置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小型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企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新上或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业企业和星级住宿企业,在投产或达到规模时应于次月主动向当地统计机构申报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企业统计人员有权抵制未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批准(备案)的各种非法调查。有权要求政府统计部门为企业上报的各类统计资料保密,有权抵制各种强令授意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组织对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进行检查、考核,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企业,授予统计诚信企业称号,并对优秀企业统计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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