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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蕉城区统计局首例行政诉讼案以原告撤诉结案


2007-12-17

125,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发出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蕉城区七都镇中心小学撤回起诉。

    今年7月,蕉城区统计局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七都镇中心小学2006年度实际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3042.5千元,而该小学上报给区统计局的劳动工资年报中为2500.0千元,少报542.5千元。经立案调查,蕉城区统计局认定该小学构成瞒报统计资料行为,依法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该小学不服处罚决定,向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蕉城区统计局积极应对,在省、市统计局的帮助下,及时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1121,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蕉城区统计局局长陈友顺、分管法规工作的副局长李文禧亲自出庭应诉。由于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统计法律法规正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七都镇中心小学自知理亏,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并将罚款缴到了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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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时间:200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