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换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即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是反映工业生产成果的代表性总量指标,是国内生产总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业增加值作为全面反映工业生产发展规模、速度、效益和结构的总量指标,是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相适应的。通过工业增加值总量指标可以真实、正确地反映工业生产的成果,并对企业经济效益起到导向作用。更重要的是,利用工业增加值反映工业生产运行结果,不受企业生产组织结构变化的影响,使不同同行业间具有可比性。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生产法”计算工业增加值,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劳务价值形成的角度入手,剔除生产环节中间投入的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数据由企业定期直接向省统计局报送取得,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利用抽样调查进行搜集。自2004年起,国家统计局在全国采用价格指数缩减法测算工业增长速度,即利用工业产品出厂价格指数消除产品价格变动因素,计算出与基期价格可比的工业增加值,用以计算可比价增加值发展速度。
省统计局按月向社会公众公布当月规模以上工业现价增加值和可比价增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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