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业活动单位能否成为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
产业活动单位可以成为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
首先,产业活动单位虽不是独立的法人,但可以承担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由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其他组织可以成为行政管理相对人。
参照以上原则,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如产业活动单位,可以推定为“其他经济组织”,成为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主体。
其次,产业活动单位可以成为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包括产业活动单位。如《统计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中的“企业事业组织”,既包括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组织(比如非法人产业活动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等)。这些组织如有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可依法进行处理。
如我省某市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贸易企业,拥有一家生产工业品的分公司。这家分公司作为一家产业活动单位,即非法人单位,无需填报《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1表)。但该分公司2006年1-4月上报的工业总产值为2130万元(包含了其总公司的商品销售额),实际核查的工业总产值只有978万元,已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可以作为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
从法理分析,非法人组织的产业活动单位可以承担行政责任,不是指行政责任只能由该经济组织独立、完全承担。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法人承担。因此,该案中分公司作为一家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如被处以罚款,首先应由该分公司交纳。当其无法履行时,由所隶属的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统计监督检查中,当事人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应如何处理?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但在统计监督检查过程中,经常遇到被检查对象拒绝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针对这种行为,统计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委派不少于两名统计执法人员,持《统计检查通知书》到被检查对象所在地进行执法检查。
2、采取直接送达的形式,向被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其拒绝接受检查的原因及有关的统计指标数据。
(1)被检查对象逾期不答复的,则按拒报处理,可以根据《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及《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被检查对象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统计检查查询书》回执,并对有关问题作出答复的,可以推定该当事人在第一次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相关的统计资料,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理。
3、采取直接送达的形式,向被检查对象发出《限期送检有关资料通知书》,该通知书需详细注明应送检的有关材料。
(1)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当事人送达的统计资料时,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应该进行核对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2)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按照《限期送检有关资料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统计资料的,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或《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进行处理。因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故在当事人违法情节较重、须进行经济处罚时,以引用《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定性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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