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局外部信息网>政法处>法律法规 .:打印该页:.

维护统计法权威决不手软---福建万佳康医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统计行政处罚决定被强制执行


2008-05-08

  日前,宁德市福建万佳康医药有限公司因瞒报统计资料,并对统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置之不理,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以强制执行。至此,该起统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件顺利完结。

 

  该公司系柘荣县唯一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2007912日,统计执法人员在开展统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071-6月实际销售16952千元,主营业务收入16611千元,而上报给柘荣县统计局2007年上半年报表(E202-1表和E203表)中销售合计和主营业务收入都为14795千元,分别瞒报2157千元和1816千元,构成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宁德市统计局根据《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该企业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市统计局遂依法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3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认为申请人宁德市统计局作出宁统罚字〔2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依法强制福建万佳康医药有限公司履行宁统罚字〔2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公司慑于法律的威严,于近日缴纳了罚款。

 

 

 


上一条信息:2007年1-9月全省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情况通报

下一条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附件

 相关报道

  • 2007年1-9月全省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情况通报 ( 2008-05-09)
  •   

    版权所有:福建省统计局

    通信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96号福建省统计局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0591-88019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