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统〔2005〕综53号
各设区的市统计局:
为进一步做好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增强统计抗干扰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现就统计报表报送制度作如下规范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统计调查基本单位
统计调查的基本单位是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对基本单位的调查和填报取得的数据是统计的基层数据,是统计的元数据和第一手资料。因此,基层数据采集得当和准确与否,直接关乎统计数据质量,也决定着统计工作全过程的质量。各级统计部门在组织统计调查时,一定要严格执行基本单位作为起报单位的规定,如实填报,决不允许把若干个基本单位加以汇总后再填报,也不允许将本应作为基本单位的拆开填报。否则,均视为统计违法。
二、规范统计报表报送程序
统计报表的报送方式有直报、逐级上报等,各级统计部门应严格执行报表制度,在规定的日期内,采用规定的报送方式上报报表。凡是规定直报的,一定要直接送(寄)达统计制度指定的有收表权的上级统计部门,决不允许中途设梗,自行拦截,也不能违背制度规定多头上报;凡是规定逐级上报的,不得越级报送。否则,均视为统计违法。
三、规范统计报表汇总方式
与统计报表报送方式相对应,统计汇总方式有超级汇总和逐级汇总。凡是实行超级汇总的报表,所越过层级的统计部门无权擅自汇总,否则,视为统计违法。
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有权接收统计报表进行统计汇总的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政府统计职能的同级统计部门,各级创办的各种形式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除省政府明文规定的具有一级政府行政职能的开发区、高技术园区、工业区等外均不得进行统计汇总。确因工作需要,须由所在地的统计部门提出汇总申请,经省统计局批准确认,具备资质条件的,经授权方可进行。
二○○五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统计报表 报送规定 通知
抄送:国家统计局设管司、综合司;各县(市、区)统计局。
本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各调查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