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统〔2007〕56号
省局、总队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统计基础数据库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加强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确保数据质量,提高共享水平,现将《福建省分布式统计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福建省分布式统计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福建省分布式统计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共享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行管理。数据库服务器、网络环境、软件系统的日常维护,按原有渠道进行。每周一至周四必须对数据库做增量备份,每周五做全备份,备份数据的存储采用磁带或其他非磁盘方式备份,条件成熟时要做异地备份。
第三条用户管理。用户登录数据库系统采用密码认证方式。密码不得少于八位且须不定期更换。超级用户密码仅限两人保管,专业用户密码仅限本专业使用。非授权用户不得非法进入系统。
第四条数据管理。原则上,统计制度规定的综合报表,统计出版物涉及的统计资料,领导决策常用的统计资料都应加载入库。无特殊情况,各专业的进度数据须在上报国家后12小时内加载,如需经国家联审评估的,在评估结束后12小时内还须对入库数据进行修订;年度数据须在经国家确认后半个月内完成入库;历史数据发生调整时,须按国家统计局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对数据库进行更新、维护;如发现入库数据有差错的须及时修正。部门数据视同专业数据,哪个专业联系的部门,由哪个专业负责进行数据管理。
第五条安全管理。各级用户要加强对网络环境、数据库软硬件系统的安全防范,避免误操作,防范病毒入侵,做好保密工作。系统管理员还应及时对服务器系统进行补丁升级,定期查杀病毒。
第六条开发管理。基于数据库开发的软件要做到与现有数据库的无缝连接,具有良好的开放性,同时须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标准,严格遵循有关软件工程规范标准。重点控制“用户需求”、“系统需求”、“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编码实现”、“系统测试”等步骤,并规范文档,以便今后与宏观库及国家统计局数据库系统的无缝链接。
第七条共享管理。原则上,各专业的综合数据要按福建省统计联系协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纪要要求,在系统内共享,基层单位企业数据共享按有关管理程序与办法办理。公开出版物涉及的数据实现社会公众共享。数据库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努力为各专业工作开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责任管理。各专业处负责人是本专业数据加载、更新、维护的第一责任人,各专业数据库联络员对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局和总队设计管理部门在每年审批统计报表时,应对上年已审批调查表的入库情况进行审核。效能管理部门和数据库办要督导各单位维护数据。计算中心负责数据库软、硬件环境的维护和技术支持。数据库办公室负责数据库管理的日常工作,同时做好技术培训指导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统计局商调查总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