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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实施《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规范化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04-08

  闽统〔200856

 

各设区的市统计局:

  加强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规范化建设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重要举措,是统计行政机关完善自我约束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对推进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我局制定了《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规范化暂行规定》,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级统计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宣传,切实贯彻执行,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水平。

 

附件:《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规范化暂行规定》

 

                        二○○八年四月七日

 

 

(此件发至县级统计机构)

 

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规范化暂行规定

                     

一、立案审批方面

1、立案审批文书内容完整性

1)案件来源:包括检查发现、举报、来信来访、移送;

2)案情摘要:记明本案的有关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等;

3)承办人意见:应当记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名称、条款,建议立案查处的意见、2名承办人签名;

4)承办机构意见:统计执法机构负责人说明应当立案的意见;

5)审批意见:应当有统计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的批准意见、签名;

6)签名:所有署名应当规范、明晰,使用全称;不得采用不易辨别的字体署名;

7)日期:年、月、日应当书写完整。

2、立案审批程序的合法性

1)一般程序或听证案件应当办理立案手续;

2)立案的案件应有《立案审批表》;

3)移送、举报、批示的案件应有相关案件来源材料;

4)不得先处理后办理立案手续;

5)不得有案不立或一案多立。

3、销案审批文书

1)简述案情,应当证明调查取证的情况和结果;

2)承办人意见:应当证明销案的理由和建议销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3)审批意见:应当有统计机关负责人同意销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二、调查取证方面

(一)主要法律文书的内容

1、调查笔录:包括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

1)每份调查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调查人;

2)调查起止的时间、地点;

3)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单位、职务等;

4)调查内容:包括反映本案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情况及统计指标数据情况;

5)被调查人意见:应有被调查人“以上记录(情况)属实”等类似的意见表示,并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6)调查笔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处加盖手印;

7)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统计执法人员以及在场见证人签名;

8)笔录中应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的记载(使用专门告知书的除外);

9)笔录中应有调查人员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等有效证件的记载;

10)调查笔录留有空白部分的,应注明“以下空白”或有“作废”标记。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①当事人的名称;

②登记保存的理由;

③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及数量、规格;

④登记保存物品的方式、期限和地点;

⑤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⑥行政机关印章及年、月、日。

2)物品清单

①物品的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

②应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

③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清单上注明。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文书

4)物品处理通知书

①当事人的名称;

②物品处理意见;

③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④行政机关印章及年、月、日。

(二)证据材料的内容

1、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一是证据形式上的合法性,二是取得证据程序上的合法性。

2、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应具有的客观存在性,即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是客观的。

3、证据的相关性:证据要有双联系性,一是必须和案件联系起来,二是必须和当事人联系起来。

4、证据的完整性

1)孤证一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单一案件,材料中应附有相应的统计报表制度;

3)迟报、拒报案件应附有相应的统计报表催报单;

4)具有《检查通知书》等书面告知材料;

5)执法人员已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的记录;

6)涉及对个人进行处理的,应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5、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会计账簿、凭证等证据材料的要求

1)证据材料的全面性、手续的完整性;

2)同一案件中,同一统计指标在各个证据中数据应当一致;

3)各个证据材料中,有关指标涉及的违法行为相关日期的年份及月份应有明确记载;

4)提取证据材料时,应尽量取得原件;

5)不能提取原件的,可取得复印件,复印的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当事人签注“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后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适用法律方面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2、主要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中;

3、法律、法规、规章应具体引用到条、款、项、目;

4、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5、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

四、执法程序方面

1、在实施阶段上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2、在时间顺序上应按照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记载;

3、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4、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有授权的,可由统计执法检查队负责人审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应由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五、审查决定方面

(一)主要法律文书的审查

1、处理意见审批表

1)初步处理意见:注明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拟予以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并由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包括事实认定、行为定性、适用依据和处理意见。

2)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书的有关内容,针对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并由审查人员出具陈述申辩情况审查意见书,对陈述申辩理由是否成立,是否采纳当事人的请求意见作出认定结论。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根据听证情况,对听证要求进行审查,并由审查人员出具审查意见。

4)承办机构意见:由统计执法机构负责人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情节轻重、申辩情况以及最终处理情况提出意见,并签名盖章。

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注明本机关负责人同意行政处罚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2、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时间、地点;(2)案由;(3)参加人员:包括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单位、职务;(4)承办人员汇报案情;(5)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6)结论性意见。

(二)行政处罚主体方面

1、实施处罚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具有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经过当地人民政府确认;

3)实施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4)主要法律文书中,印章使用符合规定,对外使用的文书必须使用统计行政机关的印章。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1)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案卷中一般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等);

2)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3)主要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三)案件处理情况

1、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

实行简易程序处罚的案卷,只适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卷,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案卷,具体标准是:

1)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4)有证明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5)有罚款金额或警告内容;(6)有行政处罚依据(条、款、项、目);(7)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8)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9)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盖章;(10)有当场实施处罚的2名以上统计执法人员的签名或印章;(11)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12)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13)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作出,特别是现场检查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时间应当一致;(14)当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有明确备注;(15)现场收缴罚款的有合法票据。

2、适用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

1)告知和申辩:统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③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④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⑤统计机关的名称及印章和日期。

2)听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或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①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内容包括: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相应的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印章及日期。

②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但同时具有陈述申辩权。

③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书应注明:当事人名称、告知当事人权利、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通知时间、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日期等。

④听证公告:包括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⑤听证笔录 :包括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或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陈述、申辩的内容;当事人、主持人、记录人和案件调查人分别签名。

⑥听证报告:包括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情况;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记载以下内容:

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③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依据;

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⑤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机关名称及印章;

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日期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处罚的日期为准。

3、违法事实轻微,不需行政处罚的,可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成当事人进行整改。《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

2)违法事实;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目;

4)责令改正的内容及期限;

5)行政机关印章及年、月、日;

6)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改正情况的复查记录。

六、送达与执行方面

(一)送达文书

主要是送达回证,适用于发生法律效力和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送达。主要内容包括:

1、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文号;

2、受送达人的名称;

3、送达的时间、地点;

4、送达方式:代收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5、送达机关印章;

62名以上送达人签名;

7、收件人签名、盖章。

(二)行政处罚执行

1、行政处罚全部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凭证。如行政处罚缴款书、通报通知书等;

2、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如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和审批文书等;

3、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应有依法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等。

七、结案与归档方面

(一)结案

主要是履行结案审批手续。结案登记表内容包括:

1)案件名称及案由;(2)立案时间及案件承办人;(3)处理意见;(4)行政处理行为的落实情况;(5)承办机构建议予以结案的意见;(5)本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及签名。

(二)立卷归档

1、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一案一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2、案卷卷面应当统一;卷内目录填写规范;所有文书中存一份正本;

3、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卷内文书可选择下列两种顺序排列:

1)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

2)所有案卷材料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

4、卷内材料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5、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中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拍摄时间、地点等内容;

6、装订整齐,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7、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8、卷内文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复印。

 

 

 

 

 

 

 

 

 

 

 

 

 

 

 

 

 

 

 

 

 

 

 

主题词:统计  行政处罚  规范  通知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08年4月7印发

 

 

 

 

 


上一条信息:福建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通知

下一条信息:福建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分布式统计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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