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统〔2008〕87号
各设区的市统计局:
为了严格控制统计范围变动对工业定期报表统计数据的影响,进一步规范工业统计范围,保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名录在报告期内的相对稳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通知》(国统字〔2008〕89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工业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工业定期报表统计范围原则上应以上年度清查企业调查单位形成的名录库,作为报告期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对于报告年内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降为规模以下的企业,以及以前年度漏统的规模以上企业,均不纳入当年定期报表统计范围,即不调整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名录库。这部分企业一律在下一年度更换名录库时,一次纳入下年度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对新建投产企业,以及改制、重新注册、合并和拆分等原因,造成名录或基本情况变动的企业,需办理有关手续后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二、关于新建投产企业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要求
新建企业指报告期内新建投产,连续正常生产三个月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具备基本统计条件和要求的法人工业企业。
对新建投产的企业,各设区市统计局要对其进行预审和实地审查,按以下规定程序向省统计局申报,由省统计局工交处复审后统一上报国家统计局核批,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下一月度开始纳入年内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一)申报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新建投产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2.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结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连续三个月份(至新建企业申报止)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1)表,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B202)表。
5.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中带批复(或备案)“文号”页面的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为新建投产企业的行政文件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以证明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6.新建投产企业申报一览表(见附件2)。
(二)申报时间及报送要求。
各设区市统计局每年最多可以申报4次。可在2月、5月、8月、11月的10日前(逾期一律转为下期申报),将本地需要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新建投产企业的书面申报材料寄至省统计局工交处;同时将“申报企业一览表”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提交FTP://10.35.16.18省局工交处“新建企业申报材料”文件夹中。由省统计局统一报送国家统计局审核,审核结果将于当月25日前反馈。各地收到反馈结果后,要在月底前上报文本格式的新建投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库的电子文档,其上报要求为:文本格式,文件名为“XMLK_****00.月份”(****为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
从2008年7月份的工业生产月报开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名录库将相对固定,除更换名录库的月份外,其他月份免报企业名录库。工业生产月报JQD格式的文件不再上报,只上报“文本格式”的数据库“B201_****00.月份”(****为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同时,工业财务月报和工业产销存季报只上报数据库,名录库直接从生产月报中取得,不再上报。
省统计局工交处将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实地核实申报企业的有关情况,对不按要求申报或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地区,将在年终专业考核中扣10分并予通报。
三、关于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拆分、破产企业纳入定期报表统计的要求
如果企业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和拆分等原因,造成企业名录或基本情况变动,请各设区市在工业生产月报上报日15日前,将本地区相关企业的以下材料报省统计局工交处初审,并上报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纳入或剔除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一)需要剔除的原企业的企业名录和法人代码,需要新增的新注册企业的企业名录和基本情况库的电子文件。
(二)新企业与原企业的对应关系、变动原因以及变动后对工业总产值影响的电子文档说明材料。
(三)能证明企业变动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本年破产的企业,名录及当年已发生的累计数据按月(季)上报至年底。
附件:1.新建投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2.新建投产企业申报一览表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