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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2008-03-26

项目名称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项目类别

其它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事流程

  一、受理(由承办机关办理)
  二、审核(由承办机关办理)
  三、认定
  (一)认定标准:基本条件、材料符合受理条件。
  (二)岗位责任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项目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及认定程序:
  1、按认定标准对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申请材料不符合认定标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审批意见栏目中签署不予认定的意见,说明理由。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
  3、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标准,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审批意见栏目中签署认定意见。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
  4、将已经过审查认定程序后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分类存档。其中一份由实施机关留存;另一份交由承办机关存档。
  5、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交由承办机关分别告知送达申请人。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一)领导机关:国家统计局

  (二)实施机关:福建省统计局
  (三)承办机关:设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承办机关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机关在接到初审材料后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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