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证》换证公告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持有我局颁发的《统计证》的有关人员,应换发新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经研究决定,未换证人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换发新证,逾期原证书作废。
福建省统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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