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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证》管理办法
2003-10-07
 

(闽统[1999]法178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根据《福建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证》是统计人员上岗资格证书,不得无证上岗。统计人员应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第三条  《统计证》采用国家统计局推荐的统一格式,由省统计局统一制发,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发。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参加统计法律、法规课程的培训与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持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直接申领(统计证)。

    (1)已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

    (2)具有统计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

    (3)已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基础知识培训合格证书》的。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应参加统计法、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的培训与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申领《统计证》。

    第五条  《统计证》的颁发,统一由省统计干部培训中心向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办理。

    第六条  《统计证》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首次年检定于2002年。持证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办理,逾期不予办理。未经年检的《统计证》自行失效。
    再申领《统计证》的,须重新参加全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考试。

    第七条  在岗持证人不慎丢失或毁损《统计证》,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申请补发。补发的《统计证》仍使用原证件编号。

    第八条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对本地区持《统计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发放《统计证》的后期管理。《统计证》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掌握《统计证》的年检及统计人员的数量、知识结构等情况,建立统计人员管理信息数据库。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福建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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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时间:200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