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局外部信息网>最新公告 .:打印该页:.

《统计证》换证公告


2008-07-09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持有我局颁发的《统计证》的有关人员,应换发新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经研究决定,未换证人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换发新证,逾期原证书作废。

 

 

 

 

 

  福建省统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上一条信息:经济普查单位清查部门提供名录表式

下一条信息:关于2008年春季省直政府机关拟录用公务员名单公示的公告

 附件

 相关报道

  

版权所有:福建省统计局

通信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96号福建省统计局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0591-88019330